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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升**任公司与卿**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升**任公司诉被告卿建平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升**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升**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卿建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共计4072.5元,由原告湖**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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