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7元,减半收取3868.5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合计6688.5元,由被告四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