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玉林、张**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滁**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钱玉林、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安徽**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