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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嘉好房**限公司与上饶**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益阳嘉好房**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因与被申请人上饶**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民法院(2012)赣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85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嘉**司与宸**司达成和解协议。嘉**司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益阳嘉**有限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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