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衡阳市**有限公司为与再审被申请人贺仕应、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装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2013)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衡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以湖南**民法院已经受理其再审申请为由,向我院书面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衡阳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衡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