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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有限公司与四川**工研究院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四川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工研究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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