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台*融资租赁(中国)**分公司(以下简称台*租赁)与被告茆文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租赁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台新租赁向本院确认,被告茆文苑已亡故,并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注销户籍登记。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茆文苑的继承人信息,并据以申请变更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涉案债务人茆文苑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并据以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分公司的起诉;
解除对被告茆文苑的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费1711元,由原告台*融资租赁(中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