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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融资租赁(中国)**分公司与茆文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台*融资租赁(中国)**分公司(以下简称台*租赁)与被告茆文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租赁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台新租赁向本院确认,被告茆文苑已亡故,并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注销户籍登记。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茆文苑的继承人信息,并据以申请变更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涉案债务人茆文苑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并据以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分公司的起诉;

解除对被告茆文苑的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费1711元,由原告台*融资租赁(中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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