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公**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马阿色、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为194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