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黑龙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2日,原告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2元,减半收取469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16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