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立建**有限公司与孙**、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孙**、孙**、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孙**、孙**、仇**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孙**、孙**、仇**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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