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龙工(上海**有限公司与戴**、邵*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