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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融**公司与何*、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被告已补齐了合同欠缴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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