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被告已补齐了合同欠缴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