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罗*、大冶市**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中**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湖北中**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