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限公司与被告周**、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周**、王*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合肥润**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型号为XG822LC,机号为XG00822ALC1B2735)一台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周**、王*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
查封合肥润**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型号为XG822LC,机号为XG00822ALC1B2735)一台,限制其产权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