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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康国**限公司等与刘**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与被告孙**、刘**、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康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9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中康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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