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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康国**限公司与庄**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与被告庄**、深圳市**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深圳市**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康国**限公司诉称,被告庄**于2014年2月17日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山东大**限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总价款46万元,被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庄**在支付了首期款13.9万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但自2014年7月起,被告庄**不再按月支付租金,截止2015年3月10日,被告庄**已产生逾期租金220892.1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庄**支付逾期租金220892.15元及逾期利息以及剩余租金30666.67元;被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庄**、深圳市**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与山东大**限公司、被告庄**签订合同编号为CNTJ-HZ/20140219gz040005《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山东大**限公司生产的塔式起重机。出租人为原告,承租人为被告庄**,出卖人为山东大**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字,为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章12.1约定融资租赁租金是指出租人提供的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租金包括融资本金和利息…,12.2约定融资利率以年利率计算,…具体利率由《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规定。12.4承租人须为逾期租金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每日千分之一,从应付租金起至实际付款日止逐日计算。第三章第18.3约定《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由出租人单方盖章生效。第三章附则…本合同不可或缺的附件:附件一:《产品买卖合同》,附件二:《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附件三《租赁物接受确认书》。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载明:被告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山东大**限公司生产的QT80.12塔式起重机一台。租赁期限12个月,自2014年3月25日起,每期租金30666.67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庄**支付首期款139000元后,于2014年3月22日收到型号为QTz80.12塔式起重机一台,截止至2015年3月10日,被告庄**尚欠租金220892.15元及逾期利息11144.8元未还。庭审中原告同意就未到期租金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产品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租赁物接受确认书)、还款明细表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与被告庄**及山东大**限公司之间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逾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被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字,承诺为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庄**偿还租金220892.15元及逾期罚息11144.80元,被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同意就未到期租金另行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庄**、深圳市**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康国**限公司逾期租金220892.15元及逾期罚息11144.8元。

二、被告深圳市**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1元,由原告中康国**限公司负担612元,被告庄**负担4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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