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与被告王*、王**、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康国**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康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中康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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