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金269139.76元,逾期双倍债务利息2072元(以269139.7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止),案件受理费2487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4885元,共计305968.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正义、韦**的银行存款305968.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