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限公司与陈**、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03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郭**应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限公司支付租金1943989.52元(至2014年3月30日),违约金108600元,后段租金525580.83元(至2014年9月18日),租金损失415637.9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2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811.63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等44869元,同时应交纳本案执行费44221元,陈**应返还承租的混凝土泵车1台(发动机号DC1206L026673852),并完成车辆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陈**、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承租的混凝土泵车1台(发动机号DC1206L026673852)交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所有。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郭**银行存款3144709.8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郭**经济收入3144709.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郭**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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