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美**限公司、常**、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初字第02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岛美**限公司、常**、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岛美**限公司、常**、辛*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合计757192.31元,并向其返还中联牌ZLJ5250GHS型干混砂浆运输车两台(车架号:LGAX4C448C3016089、LGAX4C447C3016083,发动机号分别为:87341972、87341978),但被执行人青岛美**限公司、常**、辛*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美**限公司、常**、辛雨的银行存款757192.3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57192.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青岛美**限公司名下的中联牌ZLJ5250GHS型干混砂浆运输车两台(车架号:LGAX4C448C3016089、LGAX4C447C3016083,发动机号分别为:87341972、87341978)。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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