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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千**有限公司与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柳工牌挖掘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陆**所使用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扣押期限一年,扣押至2015年12月2日止。期间该机由本院保管。

二、查封申请人广西千**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担保的柳工牌挖掘机贰台。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至2015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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