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恒**限公司与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预期利息73654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70元,以上共计1061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到判决书登记的被执行人住址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房管系统、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47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