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成**限公司诉被告王*、冯**、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成**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宁夏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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