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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北京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被告网**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称:2014年3月22日,史**与网**司签订广告合同,由网**司为史**进行广告推广,帮助史**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136号院10号楼的商铺成功转让,招租或招商。广告费用2000元,如1个月内史**店铺未能成功转让,网**司则退还史**全部广告费用。现合同约定的推广期限已过,网**司未能成功推广,并拒绝返还广告费,故史**至法院,请求判令网**司给付史**广告服务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网**司辩称:网**司认可与史**存在广告合同关系,但史**提供的合同与网**司持有的合同内容有出入,有可能是签订合同的员工与史**达成的退款协议系退还全部款项,但是员工交给公司的合同所载明的退款金额是合同款项的50%。这种情况以前也出现过,网**司曾经给史**电话核实具体合同内容,史**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网**司不同意退还广告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季童**网**司与乙方史**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发布店铺转让网络广告,转让乙方位于成寿寺136号院10号楼电脑维修店,面积30平方米,月租金2700元,出售价3.9万元。推广媒体包括58同城、赶集、搜狗推广、百度等知名网络平台,广告费20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如一个月内乙方店铺未能成功转出,甲方则退还乙方全部广告费用。”合同签订当日,网**司收取史**广告费2000元。网**司未能将史**的店铺成功转出。

诉讼中,网**司提举另一份其与史**签订的广告合同,其合同样式、内容与史**提举的上述合同的唯一区别在于手写的补充条款部分,“如一个月内乙方店铺未能成功转出,甲方则退还乙方全部广告费用的50%(壹仟圆)。”对于两份合同的差异原因,网**司称可能系合同签订后被公司其他员工人为修改导致,为此其提交季童*的证人证言为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史**提交的广告合同、收据,被告网**司提举的广告合同、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与网**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行。网**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史**的店铺通过广告转让出去,应退还史**全部广告费2000元。至于网**司所称签订完毕的合同被公司其他员工人为修改一节,与史**无关,不影响史**按照其与网**司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史亚川广告费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史**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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