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金**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金**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室,且广告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亦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该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有关规定,法人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经营地。因本案被告实际经营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