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有限公司承担115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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