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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都市主妇》杂志社与广州**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都市主妇》杂志社诉被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都市主妇》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北京**﹥杂志社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的《美容Bea’sup》杂志上进行卡楠菲化妆品广告发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每月广告刊出前一个月10号之前,向原告支付当期广告刊登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从2010年6月开始按月为被告在杂志上发布相关广告,但被告却一直拖延支付相应费用,原告其后多次向被告催收,2011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确认尚欠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380000元,并承诺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分四期还清所欠的全部费用。然而此后被告并未兑现承诺,至今仍拖欠原告人民币258000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刊登费用(信息刊登费用)人民币258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在2010年6月至11月,2011年3月至6月的《Up美容》杂志发布广告共10期,广告发布费合计60万元,被告对每期款项均没有依约按期交付,现拖欠广告费25.8万元,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杂志社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载明甲方为广州**有限公司,乙方为北京《都市主妇》杂志社,甲方委托乙方所代理的《美容Bea’sUp》杂志上进行了卡楠菲化妆品广告发布,双方约定:刊登日期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次数为19,合计金额为114万元;甲方应在每月广告刊出前一个月10号之前,支付乙方广告刊登费用;在栏目配合方面,乙方承诺19个月广告刊登期内,甲方产品单品出镜次数不少于100次;甲方在广告刊出前(即前一个月的10号前)将广告发布费用以支票或电汇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缴纳所付信息刊登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发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交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等。该合同尾部甲方盖章为“广州**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签名”为“张*”。原告称上述合同于2010年5月签订。2、《欠款说明》,该说明尾部盖章为“广州**有限公司”,日期为2011年10月27日,内容为确认其司于2010年10月、11月及2011年2月、3月、4月、5月、6月在《Up美容》杂志上刊登广告,尚欠原告款项共38万元未付。3、2010年6月至11月,2011年3月至6月《Up美容》杂志。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2010年8月13日、2010年11月17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5月3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广告刊登费用6万元、6万元、5万元和5万元,因此被告在2011年10月27日出具《欠款说明》确认欠款金额为38万元,之后被告在2011年12月13日、2012年3月19日、12月3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广告刊登费用2.2万元、6万元、4万元,尚欠25.8万元未支付。原告称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理由是,被告60万元广告刊登费用每期均逾期支付,应按约定支付全部广告刊登费用60万元按1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广告合同关系,提供了《合同》、《欠款说明》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及答辩,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利,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发布广告10期,总广告刊登费用60万元,提供了《Up美容》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按约定应在广告刊出前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广告刊登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每期广告刊登费用均没有按期支付,被告没有举证反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缴纳所付信息刊登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发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交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都市主妇》杂志社支付广告刊登费用258000元。

二、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都市主妇》杂志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被告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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