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与被告重**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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