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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限公司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4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天**限公司诉被告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天**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州天**限公司诉称:2009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广告发布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在www.tianya.cn天涯社区上发布被告的代理客户“友商网”的网络广告,广告合同金额为4500元,被告于2009年10月17日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布了广告,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原告三番五次催促,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给原告提交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还款,但至今仍未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合同、双方往来的邮件、执行合同的电子实施单,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证明。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2009年8月14日签署的合同(编号为20091048)广告款4500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二计,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广**告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告发布委托合同》(编号20091048)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网站(www.tianya.cn)上发布网络广告,发布客户为友商网,总金额为4500元。在乙方按约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于2009年10月17日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于广告刊登前3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的要求将广告的图形、文字以E-MAIL及电话方式通知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免责条款、争议及解决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确定广告投放素材能事项,原告依约在www.tianya.cn网站上发布了相应内容的广告。

2012年2月24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写明:被告欠海南天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款项24.85万元,欠原告28.05万元,共计52.9万元,预计按以下计划偿还款项:一、2012年3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至原告;二、2012年4月20日前支付18.05万元至原告;三、2012年5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至海南天涯**有限公司;四、2012年6月20日前支付9.85万元至海南天涯**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支付广告款,遂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委托合同》、《还款计划书》、双方往来电子邮件、www.tianya.cn网站截图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广告发布委托合同》及《还款计划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广告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委托原告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合同价款。现被告尚欠广告款4500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广告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限公司支付广告款4500元。

二、被告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5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09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70元,合计220元,由被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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