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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限公司与李**、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大汽**限公司与被告李**、曹**融资租赁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4日,被告李**与出租方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陕汽汽车两辆。我原告为其按时交纳租金向出租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曹**向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李**未依约交纳租金,导致我原告为其垫付租金505343元,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法律规定,出租方扣划原告存款时,原告有权向被告李**追偿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51602.9元,被告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曹**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出卖方北京市京**限责任公司(甲方)、承租方李**(乙方)、担保方**份有**(丙方)、反担保方曹**(丁*)签订了《关于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将陕汽汽车两辆,出卖给山重融资租赁有**(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乙、丙双方与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将上述两辆陕汽汽车出租给乙方。总租金662426元。租赁期限18个月,起租租金125504元,每月应交租金29829元。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为被告李**按时交纳租金向租赁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曹**向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提供了反担保。要求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向担保方支付实际履行担保额30%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山重融资租赁有**从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账户内扣划被告李**应支付的到期89221元,扣划未到期租金416122元,合计505343元。故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关于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合同》、《保证合同》、扣划证明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汽车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李**未按合同规定给付原告租金,导致原告为其代偿,其行为应属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曹**为履行合同提供了反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李**给付原告庞大汽**限公司代偿租金505343元。

二、由被告李**给付原告违约金26766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被告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1元,由被告李**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9122元,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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