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医学院诉被告闫*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闫*已经退回所诉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医学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宁医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济宁医学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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