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山**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减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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