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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8年农历正月二十四日结婚。1998年11月14日生育男孩张*乙,2000年11月9日生育女孩张*丙。因双方性格存在差异,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我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9月我曾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我撤诉。但被告并未采取和好措施,我二人仍分居各自生活。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我再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女儿归我抚养,儿子归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的陪嫁物归我。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甲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8年11月14日生育儿子张*乙,2000年11月19日生育女儿张*丙。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9月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原告表示愿给被告和好机会后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均未采取有效和好措施,仍分居各自生活。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陪嫁物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孩子抚养事项,经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儿子张*乙表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女儿张*丙愿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存在差异缺乏沟通交流,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9月原告曾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未采取和好措施,双方仍分居各自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双方实际分居时间已逾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两个婚生子女均已满十周岁,经征求子女意见,婚生男孩张*乙表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女孩张*丙表示愿随原告一起生活,故本院尊重两个子女的选择,原、被告各自抚养一孩。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陪嫁物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其他夫妻财产问题,原告未主张,被告未答辩,本院不予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邹某某和被告张*甲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张**随原告邹某某一起生活,男孩张*乙随被告张*甲一起生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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