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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3月9日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18日我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后至今我们仍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财产北房平房五间(价值148000元),其中靠东两间归我所有,靠西三间归被告所有;3、共同债务50000元由被告归还;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原告大姐欠我多年工资未付,二姐欠我两万元也未归还,为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再者北房平房五间系我一人所建不存在分割与否,也没有共同债务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长女张**、次女张**,现均已成年。2013年3月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现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具体请求如前诉称所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一份、(2015)稷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诉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还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北平房五间及被告归还共同债务50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大姐欠其工资未付及二姐欠其借款未还,本院认为是否属实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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