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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XX诉被告牛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XX诉被告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XX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8月经人介绍结婚(属于二婚),2001年6月生一女孩牛X,2014年12月20日因车祸身亡。我与被告生活期间,被告性格比较大男子主义,不尊重也不体贴我,有酗酒的习惯,孩子出事后变本加厉,导致我与大女儿在家中不敢大声说话,看电视、出去散步都受到限制。2015年7月10日晚11点被告喝完酒后对我进行辱骂并让我离开,我当晚离开后至今未回家。我认为与被告共同生活致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我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出车祸的补偿款406000元及共同房产由法院依法分割;判决女方已支付的丧葬费130000元由男方承担一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双方于2000年9月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牛X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牛XX辩称:我大男子主义是比较严重,但也不至于像诉状上所陈述的那么恶劣,我也很顾及原告,夫妻生活中总会存在摩擦,但我承认我的说话方式有时可能也存在问题;自从孩子出事后,我情绪不稳定处于痛苦之中,但我不认为我们双方感情破裂,我们之前感情还是很好的。

被告牛XX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2000)河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双方感情很好,没有破裂。

原告闫XX对被告牛XX提交证据无异议。

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6月生一女孩牛X,2014年12月20日因车祸身亡。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9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出车祸的补偿款406000元及共同房产由法院依法分割;判决原告已支付的丧葬费130000元由男方承担一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二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已达十余年,期间感情也一直很好,从未发生过大的争吵,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后被告因家中女儿离世,思女心切导致情绪不稳定与原告发生争吵,虽有过错,确为人之常情,双方矛盾也并未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也予以否认,对于原告的理由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在婚姻期间应当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宽容,如有过错,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闫XX与被告牛XX离婚。

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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