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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樊生,代理审判员周**、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经过短暂了解后,双方于200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被告丢下儿子无故离家出走,之后再未回家,也未与原告联系,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儿子张*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外,儿子名叫张*某,系抱养自己哥哥的孩子。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樊*、张*某户口登记基本情况。

三,证人张*庆出庭作证,证明樊*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家里找了很长时间都没有找到,去刑警队报过案,也在电视台打过广告,至今未归。

四,证人赵**出庭作证,证明樊*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证人帮助原告家人去临村找过樊*,但没有找到,至今都没有见过樊*。

五,证人张*刚出庭作证,证明樊*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证人帮忙寻找,去过稷山,但至今都没有找到。

被告辩称

被告樊*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经过短暂了解后,于2005年农历3月13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07年1月28日抱养一子取名张某某,2008年11月13日在河津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3月份被告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双方抱养的孩子张*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0年3月,被告无故离家,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据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双方抱养的孩子张某某,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收养协议等相关证据,故宜判随原告生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樊*离婚。

二、养子张某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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