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赵**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本院联系不到申请执行人樊*,被执行人赵*长期下落不明。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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