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金*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夏*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彩礼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5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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