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卫*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卫*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卫*诉称:2009年8月4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杨**,现年8岁;次女杨**,现年5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婚后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加之婚后家中的大小事宜都由原告亲力亲为,被告没有承担起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深感疲惫。近期原、被告因为照顾孩子问题争吵不断,矛盾升级,不得已原告将两个孩子带到娘家,自孩子7月18日离开被告家,被告及其家人不理不问。这让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杨**由原告抚养,次女杨**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均是再婚,在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六年时间里我们相亲相爱,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11年生育一女孩杨*乙,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互谅互让,虽偶有斗嘴但不影响我和原告的感情。为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同年8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4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现就读于闻喜县桐城镇乔庄村创才幼儿园。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原告带有与前夫所生一女杨**,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7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分居生活至今。审理中,被告杨*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卫*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已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一女孩,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双方重新组建的家庭,原被告本应倍加珍惜,但双方却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则仍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卫*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