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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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