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薛*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甲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某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XX诉被告牛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