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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赵*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甲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1月24日同居生活,2012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5日生一男孩赵*丙,2013年6月17日生一女孩赵*丁,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我曾于2014年5月4日前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后经人说合和好,2015年7月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女孩赵*丁随我生活,男孩赵*丙随被告生活。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乙辩称:1、我同意离婚。2、两个孩子随我生活,原告从2015年9月7日起每月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两个孩子十八周岁止。3、原告归还其父亲借我父亲人民币17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同居生活,2012年8月15日补办结婚证,2011年11月25日剖腹产生一男孩赵**、2013年6月17日剖腹产生一女孩赵**,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赵*生活,2014年5月4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和好,2015年7月份原、被告因故家庭琐事再次分居生活至今,因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具体请求如前诉称所述。庭审时原、被告均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所生的两个孩子(均为剖腹产)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精神,女孩赵**随原告赵**生活为宜,男孩赵**随被告赵*乙生活为妥。

被告赵*乙辩称要求原告归还其父借款17000元,原告抗辩称借款是否属实不清楚,即使属实也不应由其归还,本院认为此借款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应一并处理,故被告的此辩称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孩赵**由原告赵**抚养、男孩赵**由被告赵**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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