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甲与被执行人樊*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樊*甲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樊*甲彩礼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0元。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樊*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樊*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4)夏*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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