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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接触三个月后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我有一个女儿,现年19岁,还有一个父亲,现年66岁。被告对老人和孩子不管不问,老人生病住院被告也不去看望,我生病需治疗被告也不陪同。双方因家庭矛盾从2015年3月分居至今。故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平时上班工作比较紧张不好请假,我们之间是有点小矛盾,但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我们分居没有半年时间,前两个月原告还到我住的地方去看过我,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了解三个月后,于2013年5月8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原告有一女儿,现年19岁,有一父亲,现年66岁。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和家人关心不够,因琐事原、被告间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结婚时,原告送给被告彩礼38000元,被告陪嫁4个被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双方又不能相互沟通理解,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鉴于双方在一起生活两年有余,原告未提供因婚前送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和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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