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甲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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