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在银行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