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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1997年11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杜**与女儿杜**。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性格暴躁,婚后共同生活中时常发生争吵并遭被告打骂,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爱与家庭幸福,2013年10月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与被告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愿意抚养婚生女。

被告辩称

被告杜**称,同意离婚,大姑娘由原告抚养,二姑娘由被告抚养,但原告必须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二姑娘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8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17日女儿杜**出生,2009年7月24日女儿杜**出生。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10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2014年11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至今未能很好的解决夫妻间的矛盾,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同意抚养婚生女杜**,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女杜**,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杜*离婚。

二、婚生女杜**由原告李**直接抚养,婚生女杜**由被告杜*直接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自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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