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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并于1995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陈*于1998年4月6日了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分居二年以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结婚以来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双方都没有争吵过。对于原告的过错被告不计较,全部都可以原谅,只要原告回家就行。现在婚生女马上要面临考大学,被告也不希望此时给孩子造成心理上的创伤,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1995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1998年4月6日婚生女陈*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应有一定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积极理性的对待生活中的矛盾,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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