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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甲,现年8周岁,婚生一女李*乙,现年2周岁。因被告违背忠诚原则,生活作风随意,不顾家庭责任肆意挥霍,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不改,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与原告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为了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当庭出示了手机中保存的被告与她人的合影。被告质证认为这是我和朋友的照片,证明不了我有婚外遇。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甲,现年8周岁,婚生一女李*乙,现年2周岁。婚后原告以被告违背夫妻忠诚原则,且不听原告规劝。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违背忠诚原则,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原告当庭出示了手机中被告和其他女人的合影,但被告承认是和朋友的合影,说明不了有第三者。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被告确实有与她人有暧昧关系。为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鉴于夫妻二人仍有和好的希望,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李*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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