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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