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翟*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