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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2009年我和被告刘*乙在渭南打工相识,因当时年幼无知便和被告结婚。婚后被告开始赌博,我们在苏州打工期间,所有的收入均由被告用来打老虎机赌博,其还让我向自己的父母借钱赌博,因赌博输钱,被告将我的项链卖了还赌债。在2013年6月份,被告因为琐事和我打架,将我的左耳打成耳膜穿孔,同年8月份我们一起回娘家过节,被告在我娘家与我及父亲争吵后离开,我至今居住在娘家,两人分居已满两年,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刘*乙未到庭,无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2009年相识,2011年1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7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原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系自由恋爱,婚前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吵打,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刘*甲主张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证据不足,其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在以后的生活中克制脾气,呵护妻子,共建和睦家庭。被告刘*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等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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